新葡萄8883国际官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2017年10月27日 19:49  点击:[]

 

新葡萄8883国际官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为激励我院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0727号)和《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我院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以82的比例划拨经费。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第四条国家励志奖学金必须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严格遵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模范遵守《新葡萄8883国际官网学生手册》等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任何违纪(通报批评及其以上)记录。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尊敬师长,关心集体。操行成绩按《新葡萄8883国际官网学生手册》相关标准考核,达到良好及其以上。

 

(四)学习刻苦努力,成绩优秀。上一学年必修课平均成绩达到80分以上,各单科成绩均在70(70)以上(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可适当降低标准);获得国家级奖励、自治区级奖励的学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

 

(五)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达到《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自强自立,奋发进取,能克服各种现实困难。

 

(七)愿意在获奖后参加学校组织的义务工作,且获奖后的当学年义务工作时间不少于10个小时。

 

 

第三章评审与发放

 

 

第五条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新葡萄官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不再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但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可同时申请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七条新葡萄8883国际官网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每学年秋季学期,按教育厅分配的名额,参照各系当年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贫困生总人数分配名额,名额分配由两部分构成:

 

(一)按在校特困生人数11确定的名额。

 

(二)在校贫困生人数比例确定的名额。将名额划拨到各系,各系等额推荐。

 

第八条各系制定本系评审细则。各系及时对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标准与评审程序进行宣传,并根据上级文件及《新葡萄8883国际官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定本系评审细则,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交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备案。学生按规定向所在系递交书面申请,并提交条件所规定的有关材料。

 

第九条各系按照本细则中第四条所述基本条件在递交申请书的学生中择优选拔,系学生资助工作组审核、确定初评名单,并通过网站或学生公寓前公布栏等方式公示初评名单,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条公示无异议后,各系将电子文本和纸质文本名单(系学生资助工作组组长签名并加盖系部公章)交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汇总、复审。

 

第十一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复审各系名单,对不符合条件的,名单返还该系,名额分配给另外的系部按程序推荐、产生新名单(名额再分配由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将汇总名单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确定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初审名单,通过校园网或院务公示栏等方式在院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公示无异议后,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组织获奖学生填写申请表,并将学院主管领导签字后的名单及相关材料上报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审核、备案和批复。

 

第十三条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批复,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将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名单、奖学金发放表交学院财务部门,由学院财务部门按文件要求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发放给获奖学生;同时,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按文件要求,为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奖项记入学生档案。

 

第十四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协调校内有关部门,通过校内有线电视、广播等形式对获奖学生先进事迹进行宣传报道,树立学生典型。各系发送喜报通知获奖学生家长。

 

 

 

第四章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新葡萄8883国际官网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当年评审时间及公示时间按教育厅当年文件要求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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