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树立良好的校风、学风,激励学生奋发向上,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对象
在校本、专科学生。
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于10-11月进行。由学校按各二级学院学生比例,在全校本专科学生中评选产生。
二、评选条件
(一)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有扎实的理论专业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学习成绩优秀,综合素质测评优良。
(二)全学年考试成绩累计总分排名,在同年级同专业前10%的学生,可参评一等奖学金;在同年级同专业前20%的学生,可参评二等奖学金;在同年级同专业前30%的学生,可参评三等奖学金。
(三)在该学年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能参评
1.在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中有补考、重修科目的;
2.因违反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尚未解除的;
3.因迟到、旷课、早退、升旗仪式(早操)缺勤、晚归、宿舍卫生不合格、不按时就寝等原因受到三次(含三次)校级以上通报的;
4.按《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为不及格的;
5.该学年无故不参加校、院、班组织的集体活动达三次(含三次)以上的;
6.未按时缴纳学费(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或经批准同意缓交费者除外)的;
7.学籍异动未满一年的。
三、评定等级、评定比例及奖金发放标准
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分为三个等级,分别按在校学生人数的比例评选。
等 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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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元/人/学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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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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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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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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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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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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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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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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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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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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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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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评奖程序
(一)各二级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为组长,辅导员、班主任参加的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领导小组,指导本院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工作。各班相应成立由班主任和学生干部、学生代表组成的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小组(不少于8人),具体负责本班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工作。
(二)学生本人申报,并对自己一学年内各方面情况进行自我总结。
(三)各班级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小组在班主任的指导下,经班级民主评议后,提交获奖推荐名单到学院。
(四)二级学院奖学金评定领导小组,按学生工作部(处)分配的比例进行评审,核实后提出获奖推荐名单并在全院范围内公示。
(五)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公示,报学校审批。
五、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原院学〔2011〕22号文件同时废止,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