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葡萄8883国际官网廉政谈话制度
为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立足教育、着眼防范,做到关口前移、防微杜渐,不断提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意识和防腐拒变的能力,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谈话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桂纪发〔2005〕20号),结合新葡萄官网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廉政谈话类型
廉政谈话是党内监督的一项基本制度,是预防腐败的有效手段,是避免或减少领导干部犯错误的重要途径。廉政谈话分为常规廉政谈话、任前廉政谈话、提醒谈话和诫勉谈话等方式。
二、廉政谈话对象
(一)常规廉政谈话对象:学校各部门、各二级学院党政负责人,必要时可以扩大到部门领导班子中的其他成员。
(二)任前廉政谈话对象:学校新选拔任用的科、处级干部。
(三)提醒谈话对象:经群众信访举报或在各项检查考核工作中被发现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科、处级干部。包含以下事项:
1. 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校党委、行政工作部署态度消极、措施不力的。
2. 不能认真履行职责,工作被动应付、推诿扯皮,工作成效不明显的。
3. 工作方式方法不当,群众意见较大的。
4. 不能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不能认真执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群众反映问题较多的。
5. 其他需要提醒谈话的事项。
(四)诫勉谈话谈话对象:有违纪问题但具备可不追究纪律处分情节的、有违纪行为尚未构成处分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应进行责任追究但可不给予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的,以及认为有必要进行诫勉谈话的科、处级干部。
三、廉政谈话主要内容
(一)常规廉政谈话主要内容
1.了解谈话对象所在领导班子及本人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校党委、行政工作部署的情况。
2.了解谈话对象所在领导班子及本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情况。
3.了解谈话对象所在领导班子及本人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接受群众监督的情况。
4.了解谈话对象所在领导班子及本人,执行各项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加强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思想教育和管理的情况。
5.听取谈话对象对学校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6.其他需要沟通和共同研究的问题。
(二)任前廉政谈话主要内容
1.了解谈话对象的思想、工作、作风等方面的基本情况以及家庭成员的基本情况。
2.告知谈话对象廉洁从政的有关行为规范,并由谈话对象作出书面廉政承诺。
3.赠送有关党纪政纪法规方面的学习材料。
4.根据谈话对象的平时表现和任前考察情况,指出不足,提出希望。
5.听取谈话对象对学校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提醒谈话主要内容
1.告知谈话对象有关反映的问题和本次谈话的目的。
2.谈话对象就被反映的问题作出说明或者检讨。
3.根据谈话对象的陈述和掌握的情况提出整改要求。
4.对谈话对象进行警醒教育。
(四)诫勉谈话主要内容
1.告知谈话对象存在的问题和本次谈话的目的。
2.谈话对象就存在的问题作出说明。
3.根据谈话对象的陈述和掌握的情况,对谈话对象提出诫勉要求。
4.谈话对象作出表态。
四、廉政谈话组织实施
(一)常规廉政谈话组织实施
1.由纪委根据工作实际安排谈话。
2.谈话由纪委书记主持实施。
3.谈话以个别谈话为主,必要时也可采用领导班子集体谈话方式。
4.每个谈话对象一届任期内一般谈1—2次。
(二)任前廉政谈话组织实施
1.处级干部谈话由纪委书记实施,科级干部谈话由纪委副书记、监察处处长实施,必要时可会同组织部门共同实施。
2.谈话以个别谈话为主,必要时也可采用集体谈话方式进行。
3.谈话一般在干部到任前进行,因特殊原因,到任时不能进行廉政谈话的,应在到任后一个月内进行。
(三)提醒谈话组织实施
1.处级领导干部谈话由纪委书记实施,科级领导干部谈话由纪委副书记、监察处处长实施。
2.谈话时,采取个别谈话形式。纪检监察部门应有两人在场,并做好谈话笔录。
3.谈话后一周内,谈话对象应向纪检监察部门提交整改报告。
4.对经过提醒仍不改正的,应进行诫勉谈话。
5.谈话笔录和谈话对象提交的整改报告存入干部廉政档案。
(四)诫勉谈话组织实施
1.谈话前由纪检监察部门向谈话对象下达《诫勉谈话通知书》。
2.处级干部谈话由纪委书记实施,科级干部谈话由纪委副书记、监察处处长实施。必要时,由学校党委主要领导实施。
3.谈话时,采取个别谈话形式。纪检监察部门应有两人在场,并做好谈话笔录。
4.谈话后一周内,谈话对象应向纪检监察部门提交整改报告。
5.对经过诫勉仍不改正的,按程序做出组织处理或给予纪律处分。
6.谈话笔录和谈话对象提交的整改报告存入干部廉政档案。
五、廉政谈话的要求
(一)谈话人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以对党的事业、对组织、对同志高度负责的精神秉公执纪;坚持保密原则,不泄露信访举报人、举报材料的有关情况。
(二)谈话对象接到谈话通知后不得借故推诿、拖延。谈话中要实事求是地回答问题并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隐瞒事实。谈话后不得追查或打击报复谈话人、信访举报人等。
六、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